2009年5月8日下午,在山东临沂中级法院开庭。上诉人王树芳是被临沂市xx区招商来该市办厂,建有3600余平方的厂房并交了有关的税费。虽然没有领到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,但权利是清楚的。
2008年的5月10日上午张贴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》,却责令原告相对人要 2008年5月9日前自行拆除,当日下午便组织强拆,全无法治可言。
该案原告提供了经公证的规划局在自身网站上的自认、工作人员自认的录音、证人的目睹证言、公告的书证,证据链条完美无缺且规划没有任何反证证明其没有实施该违法行为。一审法院对此还说证据不足?
二审开庭,双方均无新的证据,能否公正处理呢?
临沂市政府,从招商引资和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上来说,对此案也应该极其慎重。临沂市从大环境来说,吸引来这么多商人不容易,而伤了这么多投资者却是可以一天就办到的……

(临沂中院)

(争创国家园林城市)

(被拆的厂区,几百万的投资化为乌有)

(强行来拆的执法车)